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 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领取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如申请转出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存在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复缴费时间段的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广州市。
2.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3.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同意转入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审核无误后,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
5.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审核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1. 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如申请转出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存在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复缴费时间段的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广州市。
2.申请人向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
3. 申请人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同意转入后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原件。
4.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向申请人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原件。
5. 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原件和基金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接续业务,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交申请人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