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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 2018-05-14

部门名称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服务对象

企业(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个人申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单位申办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

二、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顺产的: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出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2、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生育多胞胎的: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出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3)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3、流产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结婚证(原件)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三、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

(1)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4、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原件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使用。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理地点

http://www.yc-lantong.com/shbx/ywbl/bmff/201605/t20160522_260860.html

受理时间

http://www.yc-lantong.com/shbx/ywbl/bmff/201605/t20160522_260860.html

资料转递途径

资料送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期限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网上办理方式

系统名称

暂不提供网上办理

链接地址

无相关内容

资料转递途径

无相关内容

办理期限

无相关内容

备注

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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