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一)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