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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7-28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集团公司(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现公布我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我市2010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等预期目标以及2009年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提出我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意见。

    (一)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均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工会组织或职工意见等实际情况,可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二)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16%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或人均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以及企业工资水平大幅度低于行业工资水平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应超过16%的增长上线。

    对于劳动力市场较为紧缺的人才,如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等,企业可考虑围绕上线水平,适度提高其工资水平。

    (三)工资增长下线为3%

    对于工资水平一般,经济效益轻微下降的企业,可按照下线安排工资增长;对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利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非竞争性行业和企业,工资增长应不高于下线水平。

    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是否调整职工工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与职工平等协商后确定,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各类企业应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或其它民主协商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生产经营正常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通过协商,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协调增长;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企业方应主动向职工、工会发出协商要约,向职工通报企业的困难,并通过协商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应对困难。

    三、各类企业在安排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时,应参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同行业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宏观经济环境等情况,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促进人工成本合理化,通过工资调整,既提高职工积极性和凝聚力,又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工资增长时应尽量覆盖企业内大多数劳动者,并向低收入劳动者、企业内一线生产服务人员及较长时间未增长工资的职工倾斜。

    四、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年度工资调整时,应以相互合作、共谋发展为基础,以劳资共利、双赢为目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平等友好的方式,不应有过激、非法的行为,更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违法手段扰乱、破坏集体协商秩序。

    五、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决定》中“建立工资指导线备案制度”的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制订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企业在参加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比时,工资指导线备案将作为评选的条件之一。对于已实行工资指导线备案制度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备案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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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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