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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4-21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6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元/小时。

    三、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线同步调整为880元/月。

    四、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10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公示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付的监察执法力度,并重点查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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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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