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八十九条 |
|
2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条 |
|
3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责令改正、警告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条 |
|
4 |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
5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第十七条)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
责令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一条 |
|
6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第十九条、第七十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
责令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三条 |
|
7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责令改正、处罚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四条 |
|
8 |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
|
9 |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责令改正 |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
10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责令改正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九条 |
|
11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
责令改正 |
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八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四条 |
|
12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第七条)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
|
13 |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七条 |
|
14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
|
15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责令改正、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第六十七条 |
|
16 |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第六十八条 |
|
17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
|
18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第七十五条 |
|
19 |
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 |
责令改正、处理 |
1.《工会法》第五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
20 |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
责令改正 |
1.《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
21 |
有下列情形:(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责令改正 |
1.《工会法》第五十二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 |
|
22 |
用人单位未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
罚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八条 |
|
23 |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第五十条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第四十八条 |
|
2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
25 |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
责令改正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七条 |
|
26 |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
罚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七条 |
|
27 |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
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七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第七十四条 3.《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 |
|
28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的 |
罚款、予以取缔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九条 |
|
29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
罚款、责令改正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六条 |
|
30 |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
|
31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 |
罚款、予以取缔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九条 |
|
32 |
娱乐场所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
|
33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 |
|
34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
|
35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第四十八条 |
|
36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责令改正 |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
|
37 |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 |
责令改正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
38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第五十一条 |
|
39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四条 |
|
40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 |
|
41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
警告,罚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
|
42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43 |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警告,罚款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七条 |
|
44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一条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六十三条 |
|
45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责令改正、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八条 |
|
46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责令改正、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七条 |
|
47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责令改正、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条 |
|
48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责令改正、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49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
责令改正、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五十九条 |
|
50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四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第七十四条 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51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
责令改正、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1.《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五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第七十四条 |
|
52 |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1.《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六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第七十四条 |
|
53 |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 |
责令退还、罚款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
|
54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第七十一条 |
|
55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第七十二条 |
|
56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第七十三条 |
|
57 |
职业中介机构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责令改正,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第七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
58 |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
|
59 |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业及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业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罚款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
|
60 |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 |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
|
61 |
职业介绍机构30日内未能为用人单位或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人员或岗位,不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的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
|
62 |
职业介绍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方式经营的 |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
|
63 |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
|
64 |
职业介绍机构为未取得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的流动人员介绍职业的; |
罚款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
|
65 |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的 |
罚款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66 |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
罚款、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
|
67 |
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从业人员的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
|
68 |
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 |
责令限期清退、罚款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
69 |
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 |
警告、责令停办、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
|
70 |
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
|
71 |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中有歧视性行为、阻碍人才合理流动或者擅自招聘第二十一条所列人员的 |
责令改正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
|
72 |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二条 |
|
73 |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办学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六十四条 |
|
74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
|
75 |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
|
76 |
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的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399号 ) 第五十条 |
|
77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399号 )第五十一条 |
|
78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教育)的 |
予以取缔、责令退还费用、罚款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第五十一条 |
|
79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
责令停止招生、、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二条 |
|
80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三条 |
|
81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
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五条 |
|
82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整顿、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六条 |
|
83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七条 |
|
84 |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
警告、责令改正任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 年1月22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
|
85 |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 年1月22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
|
86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
87 |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罚款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
|
88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第十七条)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
|
89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却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
90 |
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第六十条 |
|
91 |
劳务派遣单位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
|
92 |
劳务派遣用工违反“三性”的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
|
93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责令改正、警告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 |
|
94 |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 2.《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
95 |
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却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用工单位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2.《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十九条 |
|
96 |
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2.《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六十条 |
|
97 |
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2.《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六十二条 |
|
98 |
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2.《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六十七条 |
|
99 |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
|
100 |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
|
101 |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
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 |
|
102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四条 |
|
103 |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
罚款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五条 |
|
104 |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六条 |
|
105 |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七条 |
|
106 |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 |
责令改正、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 |
|
107 |
外国人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 |
收回其就业证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九条 |
|
108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
109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五)对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第五十三条 |
|
110 |
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
责令改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
111 |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三条 |
|
112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罚款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六十条 |
|
113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
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第五十条 |
|
114 |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 |
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第五十一条 |
|
115 |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 |
罚款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第五十二条 |
|
116 |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警告、罚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五条 |
|
117 |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规定列支继续教育经费的 |
责令改正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18 |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
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19 |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继续教育证书的 |
警告、罚款、没收或者注销证书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 |
|
120 |
用人单位招用没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员的 |
罚款 |
《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四十九条 |
|
121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仿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和许可证书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三十条 |
|
122 |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 |
罚款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八条 |
|
123 |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不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 |
罚款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
|
124 |
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实行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
罚款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
|
125 |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阻挠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
罚款 |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
|
126 |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 |
警告、罚款 |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布第二十八条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二条 |
|
127 |
单位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 |
罚款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第三十二条 |
|
128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 |
罚款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四十条 |
|
129 |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
罚款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公告)第三十七条 |
|
130 |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
罚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 |
|
131 |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罚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 |
|
132 |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十一条 |
|
133 |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公告)第三十二条 |
|
134 |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公告)第三十三条 |
|
135 |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五十八条 |
|
136 |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
罚款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四十九条 |
|
137 |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二)采取减少医疗服务数量、要求参保人员自购药品或医疗用品等违规方式,降低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三)违反疾病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采取过度检查、用药、治疗等违规方式,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四)将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解除服务协议 |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五十六条 |
|
138 |
定点医疗机构以下行为之一的:(五)采取伪造病历挂床住院、虚假住院或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金; (六)使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将社会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非定点机构使用; (七)将不符合出入院或者转院标准的病人安排出入院或者转院,分解住院次数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八)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并处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解除服务协议 |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五十六条 |
|
139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令第203号)第二十八条 |
|
140 |
违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 |
罚款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劳动部〔1993〕1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141 |
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
|
142 |
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测试和评价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组织跨地区劳动力交流,开展劳务协作和劳务承包等;中介服务机构未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而从事劳动者档案管理、代办工龄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事务代理业务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中介服务许可证;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的;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一证一点”原则,在本市内跨区域高点经营。中介服务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等形式人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
143 |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外合作机构筹备期间招生的 |
罚款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二条 |
|
144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四条 |
|
145 |
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
146 |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
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九十一条 |
|
147 |
单位或个人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
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十六条 |
|
148 |
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
限期缴纳、罚款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五十六条 |
|
149 |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三条 |
|
150 |
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 |
罚款 |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第五十六条 |
|
151 |
未核实被邀请人签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就业许可或者就业证的 |
罚款 |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第六十二条 |
|
152 |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罚款 |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第六十三条 |
|
153 |
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三条 |
|
154 |
为没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员介绍工作的 |
罚款 |
《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四十九条 |
|
155 |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没有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自行编制试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六条、第十三条 |
|
156 |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没有依法受理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六条、第十四条 |
|
157 |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没有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六条、第十四条 |
|
158 |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没有依法收取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六条、第十八条 |
|
159 |
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未达成用工协议,而中介服务机构向求职者收取成功介绍费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
|
160 |
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公告修订)第三十条 |
|
161 |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审批,从事出入境职业中介业务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的、罚款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公告修订)第三十一条 |
|
162 |
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中本单位基本情况、岗别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不真实,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中介服务机构少于3名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专职人员;无中介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劳动交流集市;中介服务单位不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在从事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为外地用人单位设在本市面的机构介绍求职者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
163 |
提供虚假信息的;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
罚款、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1号)第二十七条 |
|
164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招用流动人口和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65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露天作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六十二条 |
|
166 |
定点医疗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点医疗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并处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五十六条 |
|
167 |
定点零售药店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并处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五十七条 |
|
168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对违法吸烟者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
|
169 |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
责令改正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七条 |
|
170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罚款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4号)第三十九条 |
|
171 |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设立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报警等设备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未建立健全门卫制度或者使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器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物品带入校园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聘用驾驶人或者使用校车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备校车专职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乘车学生或者对随车专职管理人员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的;(八)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加强校舍、宿舍、教育教学设备安全及消防安全的;(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购买、使用、管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材料、生物活体样本及生物制剂等危险品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能保障学生课间活动安全的;(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危险性劳动、体育运动和其他活动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十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药品及生活用品的;(十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学生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或者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的;(十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建立未成年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或者设立心理咨询室的;(十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安全事故或者妨碍事故调查、提供虚假情况的;(十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办理校方责任保险或者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收取费用的;(十八)其他违反本规定有关学校职责规定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
|
172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
责令改正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第六十九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