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不服越秀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7-12-26

 

 

 

 

穗人社复案字〔2017〕第46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 请 人:黄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7428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7*号),于2017531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一、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负全部责任是错误的。

120172251940分左右天已黑,马路上没有路灯,环卫部门的垃圾桶放在马路上,还不是放在人行道上,我是正常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撞到了马路上的铁制垃圾桶摔倒受伤,导致左手肱骨骨折。这条路是我上班和下班的必经之路,我已经在这条路上走了将近4年时间,从来未发生这种情况。因此环卫部门乱放垃圾桶要负主要责任。

2、交警部门没有到现场勘察,也没有看派出所的现场照片,就认定我负全部责任是错误的。2017225日晚我摔倒后,过往行人和车辆没有对我进行救助的情况下,我自己在1943分打110电话求助,110工作人员告诉了我管辖内派出所电话,1946分第一次联系派出所电话,2008分第二次再联系派出所电话。我在打电话时工厂出来一女的正在拖垃圾桶,我已制止,垃圾桶比向人行道方向移近了约30公分。2030分左右派出所警车到达现场,一人问我情况,另一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我因左手疼痛难受,在2050分左右我自行搭摩托车去医院了,在我离开现场时也没有看到交警到现场。

3、交警部门开出的认定书是201738日下午在新塘交警中队办公室开出的。自从我225日在某医院住院,由于是外伤没有证明不能使用医保,我自己借了35000元的现金垫付。因资金困难,我于201738日中午12时左右从天河岗顶坐车到增城新塘交警中队,到交警中队后不愿意开证明。磨了较长时间才肯开认定书,当时我对责任提出了异议,工作人员解释说不能定垃圾桶的责任,因我不接受,工作人员将资料放进了柜筒。为了不影响治疗,我只好被动接受,下午1910分左右回到医院接受下午外出没有完成的各项治疗项目。

二、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调查,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就认定我不是工伤也是错误的。

1、环卫部门乱放垃圾桶造成我左手肱骨骨折,住院14天,需要休息5个月,给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同时被申请人不根据事实不给予认定工伤也给了我沉重的打击。

2、自从我摔倒后曾多次联系12345政府热线,反映增城新塘环卫部门监管不严乱放垃圾桶造成我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情况。新塘环卫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次来电告知我说现在垃圾桶已整改好。第二次来电说垃圾桶是村里面放的,要我找村里面,第三次来电说垃圾桶是工厂放,要我找工厂,环卫部门只是监督。我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再次联系12345政府热线至今都没有答复。

32017414日下午我到越秀区社保局负责工伤的人员进行核实约谈情况。2017421日上午我和我单位负责工伤工作人员再次到越秀区人社局,请求到事故发生地现场和派出所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是否有来调查了解我不知道。

42017417日上午我亲自到增城区新塘环卫部门,其工作人员说要我去找信访和维稳办,当天上午人员太多,我又到了新塘交警中队再次找当时的交警人员,理由同之前一样。这件事使我深深的感到很无助,每一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怕麻烦,相互推诿,当一个老百姓不容易,特别是一个外来工更不容易。

5、我做为一个正常人,不会无缘无故的去撞垃圾桶自残。同时我是一名自卫还击的参战人员,经历了生与死、血与火、在最危险、最艰苦环境下生存下来的人,对生命和今天工作生活十分珍惜,健健康康的活着,享受国家对我们参战人员各种优惠政策。1996年我一个外来工,到广州工作,至今已有21年了,因自己工作突出多次被单位评为创先争优活动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和先进劳动者称号。所以我也不会随便向国家和单位提要求伸手,因为这次摔得太重了,给我经济、身体、精神带来极大的损失和影响,我已经休息三个月了,左手向上举不到头,向后拿不出左后裤袋里面的东西,我心十分着急和恐惧,生活和工作离不开手,如果治疗不好,会影响我的家庭,也会变成贫困,那时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负担。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7*号)、《照片》、《病历》、《工伤认定申请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我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申请为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我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申请为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均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7*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7324日提交劳动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上下班路线图、考勤签到簿、病历及诊断证明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我局提出有关员工黄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主张黄某骑车下班途中撞到放置在路边的垃圾桶,致连人带车摔倒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

我局依法受理后即于同年414日安排黄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有《调查笔录》。黄某描述了其受伤过程,确认其受伤时正处于下班途中,因为天黑看不清道路,驾驶电瓶车撞到放置在路边的垃圾桶导致受伤。该交通事故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处理,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未就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

我局经调查后查明:黄某是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员工,岗位揽投内部处理。2017225日,黄某骑车下班归家途中撞到铁制垃圾桶,致连人带车摔倒。经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颈骨折”。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局认为:黄某于2017225日下班途中撞到路边的垃圾桶受伤,且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该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应当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我局据此于201742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7*号)并依法于同年512直接送达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和黄某。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7*号)、《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考勤签到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下班路线图》、《病历》、《调查笔录》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是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员工。2017225日,申请人在骑车下班途中撞到铁制垃圾桶,导致连人带车摔倒受伤。经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颈骨折”。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324日,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即展开调查查明申请人2017225下班途中撞到路边垃圾桶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于2017428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7*号),并依法于同年512直接送达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申请人2017225下班途中撞到路边垃圾桶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被申请人据此2017428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7*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予以支持;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17428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7*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越人社工伤认〔2017*,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