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劳社发[2008]4号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4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仲裁机构、办公室、法制、劳动监察、劳动(工资)关系、举报投拆、电话咨询、信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由各成员单位派人组成设立,也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衔接。

  二、认真抓好宣传普及和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利有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电话网络等载体,通过开办专题宣传栏、编印宣传资料、开展电话网络答疑,举办大型户外咨询活动等形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新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学习培训,保证参加学习的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新法,提高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员、仲裁员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各地要积极参加省统一举办的领导干部和骨干学习新法培训班,为开展基层普及培训打好基础。 

  三、加强劳动争议仲裁队伍建设。在稳定现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基础上,各地要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抓紧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根据案件处理的的实际需要配备办案人员,保证劳动争议案件的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各地要做到“四个不变”:即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保持不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保持不变,各级仲裁机构案件管辖范围保持不变,现有劳动仲裁员资格保持不变,确保新法的顺利实施。

  四、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经费。各地要尽快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将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办案和工作经费原已列入财政预算的,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办案和工作经费原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要考虑仲裁不收费的因素追加预算;仲裁办案和工作经费一直未列入财政预算的,要向财政说明情况,单列仲裁办案和工作经费预算,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反馈情况。各地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特点、认真分析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加强对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案件高发、多发地区办案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积极稳妥地解决劳动争议。各地要动态掌握本地区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情况,对出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全省贯彻实施新法情况实行“每季一报”制度。

  请各地级以上市于每季度后5日前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上季度本地区贯彻实施新法的综合情况。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保障领域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这部重要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深入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是这部法律得以顺利贯彻实施的基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搞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认真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熟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大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会同工会、企业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知识,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提倡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纠纷。

  三、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进了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加强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为确保这部法律顺利实施,我部将依法对劳动争议仲裁规则等规章进行修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对现行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搞好现行政策、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衔接,抓紧依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各项制度。重点是要针对法律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新规定,特别是受案范围、争议管辖、申请时效、仲裁裁决以及办案时限等方面的新规定,抓紧完善办案规则,确保劳动争议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本地区清理、制定和修订配套法规政策的情况及时上报劳动保障部。

  四、大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

  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是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以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依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积极推进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

  要在稳定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解决好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发展趋势,合理配备办案人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逐步在乡镇、街道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更好地发挥调解在化解劳动纠纷方面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队伍建设,研究制定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工作规划,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员、仲裁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各地新增调解员、仲裁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选配。要积极探索建立仲裁员职业资格等级制度,逐步实现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涉及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人员队伍稳定。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发展规划,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特点,主动分析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指导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积极稳妥地解决劳动争议。要进一步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等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