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职字[1999]9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广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市职改办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


技术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毕业生以及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在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达到认定相应系列(专业)、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现岗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系列(专业)相一致。
  第六条 申请认定国家已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以及工程系列中的水利、水电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所学的专业对口或相近。申请认定卫生系列以及工程系列中的建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所学的专业对口。
  第七条 申请认定各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下述相应的学历、资历条件:
  1、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研究生班毕业、获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或受聘助理级职务满2年(1年)后获硕士学位,再从事与现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2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获博士学位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 技术资格。
  第八条 人事关系未正式调入我市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签订了两年以上聘约(合同),实行了聘任管理,在签约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份;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硕士研究生须对照中级资格条件提交论文、成果业绩及证书、证明材料各一份;

  4、人事关系未正式调入我市者,须提交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约(合同)复印件一份;
  5、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6、认定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硕士研究生,须提交《广州市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登记表》一式二份;
  7、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从事律师、公证工作,申请认定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统考《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8、在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者,须提交相应的上岗证书复印件一份;
  9、《贴资格证相片页》(中、初级分别贴上大、小一寸黑白正面免冠近期相片)一份。
  以上须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必须将材料原件一并交单位查验,单位验证后,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又获后续学历的人员,符合本文第二、四、五、六、七、八条规定,可以申请认定相应系列(专业)、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年限内,申报认定人在其中一个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考核认定时间延长一年;超过一个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考核认定延长时间照此类 推。延长期内年度考核为优秀或称职方可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违反职业道德,或所提交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当年及次年不得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因提交虚假材料,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而骗取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取消,并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当年及次年不得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单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属人事档案挂靠或实行人事代理的,由所在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中国南方人才市场负责办理;属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由区、县级市科技局或市科委属下的市民营科技型协会负责办理;属工商联会员企业的,由各级工商联人事部门负责办理;不属上述情况的,由区、县级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或中国南方人才市场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工作的单位和部门须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和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并将申报材料汇总上报所属的市直属单位、区、县级市人事(职改)部门。
  第十六条 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市直属单位、区、县级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市、区和县级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审批。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分别由市、区和县级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核发;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由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未获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再行申请。
  第十八条 广州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受理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为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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