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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 2018-04-19  来源:

政策原文地址: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www.gov.cn/zwgk/2013-05/03/content_2395049.htm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603/t20160331_236984.html?keywords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507/t20150729_216271.html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507/t20150729_216272.html

  5、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http://www.yc-lantong.com/zcfg/shbxyzgfl/201611/t20161118_253520.htm

  6、 《wwwbet3650003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zwgk.gz.gov.cn/GZ11/2.2/201506/08d28b411ebb4c08aac05215cadc356d/files/aebbf315ae694ae89ca64663e1f9523a.pdf

  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gdrst.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zwgk/1276/201601/56193.html

  一、工伤保险征缴费率

  问题1: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问题2:工伤保险费按什么标准缴纳?

  答:工伤保险费根据1-8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同时,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用人单位对应行业缴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问题3:工伤保险费由哪个部门核定征收?

  答: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八条

  问题4:工伤保险费率每年什么时候调整?

  答:我市每年7月进行一次浮动费率的调整。

  问题5: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答:1、《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

  4、《wwwbet3650003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题6:广州市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八档浮动费率?

  答: 2016年7月1日。

  依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点

  问题7: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执行。(以下附表)

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基准费率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0.2%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0.4%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0.7%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0.9%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1.1%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1.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3%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1.4%

  问题8:执行八档浮动费率后,基准费率较《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应如何执行?

  答:执行新八档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 〔2014〕30号)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由地税部门仍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核定基准费率。

  依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

  问题9:劳务派遣机构基准费率如何执行?

  答: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由地税部门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依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

  问题10: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营业范围的,其基准费率如何执行?

  答: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由地税部门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

  依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

  问题11: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营业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其基准费率如何执行?

  答: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由地税部门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依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

  问题12:用人单位应去哪个部门办理行业变更手续调整基准费率?

  答:用人单位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相应调整其基准费率。

  依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

  问题13: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后,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浮动?

  答: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至5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下浮至80%;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详见下表:

行业类别

上年度基金收支率(a)

基准费率浮动率(%)

一类

130%<a≤160%

上浮至120%

160%<a

上浮至150%

二类至

八类

a≤30%

下浮至50%

30%<a≤60%

下浮至80%

130%<a≤160%

上浮至120%

160%<a

上浮至150%

  依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

  问题14: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怎么计算?

  答: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用人单位上年度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该用人单位上年度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这里所提的“上年度”,指的是上一自然年度,即1-12月。

  依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2

  问题15: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能否累计计算?

  答:每年调整浮动费率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不实行累计计算。

  依据:《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

  二、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16: 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问题17: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问题18: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问题19: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相关待遇能否多次享受?

  答: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问题20:已经办理了定期待遇申领的,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么?

  答: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6月底前办理生存认证,方可继续领取。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问题21: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结论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三、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问题22: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职工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是一项基本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与实务》

  问题2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工伤医疗待遇能否继续享受?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工伤医疗费用。

  依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问题24:工伤交通食宿费具体包括哪些待遇?

  答:包括工伤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因伤情(或职业病)需要,经本市两家以上三甲医院确认受技术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医疗(康复)机构治疗或康复的,经医保局批准异地就医的异地往返交通费、异地市内交通费和异地食宿费,共5项待遇。

  依据:《关于工伤伙食补助费等相关待遇核定标准的请示》(穗人社函〔2016〕806号)、《市直党政机关和失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穗财编〔2015〕187号)

  问题25:伙食补助费的核定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的70%定额支付,即:每人每天70元。

  依据:《关于工伤伙食补助费等相关待遇核定标准的请示》(穗人社函〔2016〕806号)

  问题26:异地往返交通费的核定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工伤职工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异地就医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费用补助标准据实支付,即: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按照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标准凭据报销。

  依据:《关于工伤伙食补助费等相关待遇核定标准的请示》(穗人社函〔2016〕806号)

  问题27:异地市内交通费的核定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工伤职工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异地就医的,其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费用补助标准据实支付,即:转入地所需市内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凭据报销。

  依据:《关于工伤伙食补助费等相关待遇核定标准的请示》(穗人社函〔2016〕806号)

  问题28:异地住宿费的核定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工伤职工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异地就医的,其在转入地所需的住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用补助标准据实支付,即:转入地所需住宿费按住宿地不同省份(市),执行不同标准(共36个标准,详见以下附表),凭据报销。

  依据:《关于工伤伙食补助费等相关待遇核定标准的请示》(穗人社函〔2016〕806号)

  四、工伤伤残待遇

  问题29: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是否必须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答:是。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终止或者解除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而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使其回归社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赋予职工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因职工的伤残等因素受限制。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则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与实务》

  问题30: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具体指的是什么情形?

  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与实务》

  问题31:什么是本人工资?

  答: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问题32:本人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如何计算?

  答: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问题33: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时,如何计算?

  答:由于存在工伤职工“受伤前”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两个不同时点的“本人工资”,可能带来待遇争议。因此,为保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合理水平,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当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与实务》

  问题34: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伤残津贴应如何计发?

  答: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

  问题35: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能否申请“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答:1、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二条“不得将长期待遇给予一次性支付”的规定,且长期享受和一次性支付待遇总额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原则上“长期待遇“不能“一次性支付”。

  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规定,因此,可以受理“一次性支付”申请,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申请受理,不建议、不动员;二是须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并签字确认。凡工伤职工本人神志不清的,一律不得受理其亲属及其他人员的申请。

  依据:穗人社工作会纪〔2016〕2号

  五、工伤复发待遇

  问题36:工伤复发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与实务》

  六、因工死亡待遇

  问题37: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能否与其他险种的丧葬补助金同时享受?

  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项。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一条

  问题38: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和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有何区别?

  答: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3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2项待遇.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问题39:供养亲属的年龄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间按照什么时点来确定?

  答:供养亲属的年龄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间按照工亡职工因工死亡的时间确定。

  依据:《关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2]438号)第一点

  七、老工伤人员待遇 

  问题40:已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费待遇的老工伤人员,能否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答:已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费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在未享受养老待遇前已被认定为老工伤且鉴定为四级伤残,可以核定其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社会保险待遇依申请核发,建议从提出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次月起发放。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费,不办理享受伤残津贴,其新发生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局领导及局处室对<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审核特殊情形老工伤待遇的请示(穗社保中请〔2015〕45号 )>的意见》

  问题41: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费待遇的老工伤人员,能否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申领条件的老工伤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费待遇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或主管机构向市劳鉴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现行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按现行工伤保险规定申办相关待遇。

  依据:《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问题42:已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人员,能否列入老工伤人员范围?

  答:已选择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人员,不列入老工伤人员范围。

  依据:《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八、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待遇支付原则

  问题43:哪些属于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可支付的新发生的费用?

  答:“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问题44:职工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才补缴到账的,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九、新旧《工伤保险条例》衔接待遇支付原则

  问题45:什么时间点之后发生的工伤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待遇?

  答:统一以工伤认定时间确定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和项目。即所有在2011年1月1日后认定工伤的工伤职工,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和项目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发生工伤时间在2011年1月1日前,但工伤认定时间在2011年1月1日后的情况。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穗人社部门会纪[2011]17号

  问题46:什么时间点之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2011年1月1日之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5-10级伤残职工,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核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穗人社部门会纪[2011]17号

  十、用人单位、参保单位、发生工伤单位不一致等相关待遇支付原则

  问题47:发生工伤单位与参保缴费单位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中,出现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参保单位名称不一致,又有职工发生伤亡并被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将凡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参保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全部职工变更登记理顺为一致后,社保经办机构才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与参保缴费单位名称不一致没有变更登记理顺为一致前,社保经办机构暂不办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wwwbet3650003对市基金中心关于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员工工伤待遇申领问题的复函》(穗人社办函[2013]27号)

  问题48:发生工伤单位与参保缴费单位不一致,但存在隶属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工形式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而参保却以该用人单位具有合法参保登记资格的下属单位进行登记,出现用人单位与参保单位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职工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为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与参保登记单位存在隶属关系证明,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才能办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依据:《wwwbet3650003对市基金中心关于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员工工伤待遇申领问题的复函》(穗人社办函[2013]27号)

  十一、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49:建筑业企业中已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待遇如何支付?

  答:建筑施工企业中,已按单位逐月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待遇。

  依据:《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

  问题50:建筑业企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待遇如何支付?

  答: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支付待遇。

  依据:《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

  问题51:同一工伤事故,能否按不同的参保形式重复支付待遇?

  答:对工伤职工因同一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按项目和按单位两种参保形式重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依据:《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

  问题52:按建设项目参保的人员,在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按建设项目参保的人员,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支付待遇。

  依据:《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

  问题53:按建设项目参保,相关待遇无法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发的,应如何处理?

  答:建筑视同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采用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依据:《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

  问题54:长期待遇支付是否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限制?

  答: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长期待遇。

  依据:《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

  问题55: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或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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