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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在职)
发布时间: 2017-11-29  来源:

部门名称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在职)

服务对象

单位或个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办理程序

一、单位管理的人员,由单位经办人提供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后死亡待遇发放至单位对公账户,由单位负责将死亡待遇发放至其直系亲属;单位对公账户注销的,可允许对私支付。
二、无单位管理的人员,由直系亲属直接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后死亡待遇发放至对应账户。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一)业务表单及身份证明

1、单位办理的: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原件,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直系亲属本人办理的提供:

1)《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办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证明本人与死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3、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办的:

1)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请表》

2)提供直系亲属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证明本人与死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注:1、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

2、证明与死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具体包括可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死者人事档案中准确记载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档案资料原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系证明、经公证机关确认亲属关系的公证书等任意一种。

(二)账户信息: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提供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复印件需个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1、发至单位账户:如社保经办机构未曾采集账户信息的,按单位基础资料变更业务先行补充;单位账户注销的,发至死者账户或直系亲属账户,按第2点要求办理。
  2、发至死者账户或直系亲属账户:如社保经办机构未曾采集账户信息的,需先行补充个人账户信息;优先发放至死者账户;死者账户注销的,可发至直系亲属账户。

二、主要材料:
  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原件(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三、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系方式

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各区(街镇、村居)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

受理地点

http://www.yc-lantong.com/shbx/ywbl/bmff/201605/t20160522_260860.html

受理时间

http://www.yc-lantong.com/shbx/ywbl/bmff/201605/t20160522_260860.html

资料转递途径

现场提交

办理期限

正常情况下当天办结,如有特殊情况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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