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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7-11-30  来源:

部门名称

所属区人社部门

事项名称

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

办理条件

  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受理地:
  1、离开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缴费受理地:
  (1)申请一次性缴费申请时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但处于终端缴费状态的人员。在现户籍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状态的人员,在申请前最后一次性缴费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离开中央、省直驻其他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本条第1点的办法确定缴费受理地。

办理程序

  第一程序:申请
  一、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其档案所在单位提出审核原工作时间的申请。
  1、档案仍在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可向原单位提出;处于失业状态的,也可由单位先将其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档案管理部门后,再向区、县级市档案管理部门提出。
  2、档案在现用人单位的,向现用人单位提出;
  3、档案在挂靠单位的,向挂靠单位提出;
  4、档案在区、县级市档案管理部门的,向区、县级市档案管理部门提出;
  5、档案在其它单位的,向档案保管单位提出。
  申请原工作时间审核时正在我市参保缴费的非本市户籍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档案在外地的,由其向现参保缴费的单位提出申请(由现参保单位调档送审);现参保缴费单位没有档案管理权的,由申请人向参保单位所在区、县级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如需要向外地调档,由区、县级市受理机构发调档函)。
  二、档案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的档案资料,如实填写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此表需在前台填写有唯一编号的表格,此处不提供下载表格样式)后,连同其个人档案送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审核。
  第二程序:审核、确定缴费年限和核定缴费数额
  一、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受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一次性缴费审核表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初审后,由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派员到各区、县级市进行复审,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并填写其离开原单位前的工作时间(加盖公章),由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将一次性缴费审核表移交到同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一次性缴费审核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确定一次性缴费年限。
  申请人在一次性缴费审核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上选择确定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缴费年限不能超过人社行政部门审核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并签名确认。
  三、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一次性缴费年限,核定其应缴纳的金额,并填写在一次性缴费审核表的“缴费金额审核”栏目,加盖印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其中一份存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一份存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份退申请人,其中一份用于办理缴费。
  第三程序:缴费、一次性趸缴、延长缴费
  一、办理缴费: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属本市户籍人员的,携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且经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金额的一次性缴费审核表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属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的,携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且经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金额的一次性缴费审核表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定缴费金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所属区、县级市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二、一次性趸缴: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穗府[2007]15号文、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一次性趸缴等规定的,可在办理缴费的同时申请办理一次性趸缴。
  三、申请延长缴费: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属本市户籍的,应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前3个月,由本人填写延缴人员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审批表及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向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属非广州市户籍的,由本人填写延缴人员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审批表及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核定缴费金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所属区、县级市地税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程序:申领基本养老金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后,按下列程序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在单位(包括挂靠单位)参保的:
  由为其参保的单位向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具体手续按企业职工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办法处理。
  二、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失业、超龄人员的:
  本市户籍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申领基本养老金;非本市户籍人员,由本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区、县级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所需材料

  申请:申请人需向档案所在单位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档案所在单位须核对原件)。
  送审: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2、个人档案原件;3、《一次性缴费审核表》(一式四份,前台索取)。
  其余材料见办理流程。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

http://www.yc-lantong.com/shbx/ywbl/bmff/201605/t20160522_260860.html

受理时间

http://www.yc-lantong.com/shbx/ywbl/bmff/201605/t20160522_260860.html

资料转递途径

资料直接送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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