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
事项名称 |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付审核 |
服务对象 |
广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办理依据 |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 |
3、《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函〔2012〕808号) |
办理条件 |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含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就医进行记帐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办理程序 |
单位经办人携相关资料至广州市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 |
所需材料 |
通用材料 |
《广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月结算申报总表》(医保信息系统导出) |
特殊情况材料: |
1、申请住院费用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
2、根据业务需要提供病历; |
3、其他材料。 |
备注 |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 |
联系方式 |
020-12345 |
受理部门 |
广州市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详见“http://www.yc-lantong.com/bszn/ylbxblzn/201708/t20170807_266388.html”) |
受理地点 |
详见“http://www.yc-lantong.com/bszn/ylbxblzn/201708/t20170807_266388.html” |
受理时间 |
详见“http://www.yc-lantong.com/bszn/ylbxblzn/201708/t20170807_266388.html”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