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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转入
发布时间: 2018-04-23  来源:

部门名称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南沙区、越秀区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转入

服务对象

个人 单位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失业保险条例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5.《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粤社保函〔2014〕136号)

办理条件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省内转入: 失业保险关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入广州市。

2、跨省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市统筹区外,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入或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迁移入广州市,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1、转入(省内省外):

广州市统筹地区外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广州市。

办理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 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领取加盖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如申请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存在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复缴费时间段的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广州市

2.申请人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3.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同意转入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审核无误后,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

5.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审核无误,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1. 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如申请转出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广州市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存在重复的,应当回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重复缴费时间段的退费后方能办理转入广州市

2.申请人向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

3. 申请人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同意转入后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原件

4.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向申请人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原件

5. 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原件和基金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接续业务,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交申请人办理申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所需材料

一、失业保险关系(省内或跨省)转入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目前跨省转移失业保险没规定统一的表单,提供的凭证要求注明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还是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

3.填写 《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可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zsi.hrssgz.gov.cn/cn/index.php下载或在申请时填写)

4.申请人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动入广州市的需提供批准部门开具的人事调动批准材料(如调令、商调函等)原件

5.申请人属于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需提供迁移文件证明原件

6.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待遇)转入

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 申请人广州市户口原件

3. 填写《参保人员申请转入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情况表》(可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zsi.hrssgz.gov.cn/cn/index.php下载或在申请时填写)

4.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目前跨省转移失业保险没规定统一的表单,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因凭证没明确是转移关系还是转移待遇,为确保转移业务的准确性,要求同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通知书》原件)

5. 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如为首次扫描录入证件库或证件库原有证件需更新的,除需核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纸质归档复印件。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南沙区、越秀区各街(镇)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点

http://www.yc-lantong.com/shbx/ywbl/bmff/201605/t20160522_260860.html

受理时间

http://www.yc-lantong.com/shbx/ywbl/bmff/201605/t20160522_260860.html

资料转递途径

资料直接送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期限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4. 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无误,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告知申请人。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1. 申请人向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

2. 申请人广州市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省内转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跨省转出《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原件及转移基金到帐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完成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和求职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出具加盖公章《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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