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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 2017-11-29  来源:

部门名称

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办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程序

1、原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办理:在地税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权利;

2、失业人员选择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外地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到我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所需材料

(◆代表需提供原件,◇代表需提供复印件)

1、《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原用人单位盖章);

2、有劳动争议的可只需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单位失踪、注销等的可只需提供相关证明(◆◇);

3、《就业创业证》电子件,(由社保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向就业部门获取,如特殊情形无法获取的可由个人提供);

4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广州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如提供银行卡,反面须有持卡人签名;复印件需个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5、本市户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或者非本市户籍选择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待遇的,须提供本人《户口簿》(◆◇);

6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7、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8、如未录入连续工龄并有《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的一并提供(◆);

9、原属于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专用章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一并提供档案里的工龄审核表(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表)(◆◇);

10、如有可视同缴纳年限的服现役年限未录入,需提供《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

http://www.yc-lantong.com/shbx/ywbl/bmff/201605/t20160522_260860.html

受理时间

http://www.yc-lantong.com/shbx/ywbl/bmff/201605/t20160522_260860.html

资料转递途径

资料直接送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期限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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