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筹办技工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设立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包括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名字样等(需提供原件核对);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办学场所证明材料(包括:办学场地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及学校规划平面图。租赁的教学场所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租期不少于8年。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批准书。
2.申请设立审批表(一式三份)。
3.设立评审细则(评分表)(一式三份)
4.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当地生源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主体专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情况和学校发展规划。
5.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包括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法人签名字样等,需提供原件核对);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办学场所证明材料(包括办学场地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校舍抗震鉴定合格证明、食堂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其中租赁的办学场所的,必须提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租期不少于8年。)及学校规划平面图。
7.资产证明材料,包括举办者出资办学的有效验资报告(含账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8.拟设专业设备配备情况(包括实验实习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情况,包括拟聘校长及教职工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财会人员身份证、会计资格证和签名字样。
10.其他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