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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确认-新增
发布时间: 2017-12-07  来源:

部门名称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确认-新增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异地工作或异地安置工伤职工。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

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且有以下情形的,可申请异地就医:

1、工伤职工长驻异地工作。

2、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异地(含一级至四级工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

办理程序

单位经办人(代办人)携相关资料至广州市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

所需材料

一、经办人需提供有效证件进行验证

需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需提供的资料:

a)申请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b)工伤认定资料,如《工伤认定书》、《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原件查验)。

c)《广州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一式两份。

d)不同情形的专项资料:

1. 1-4级工残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原因办理的业务,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2. 1-4级工残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原因办理的业务,居住地为非户籍所在地,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属长期异地工作原因办理的业务,在用人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工作的,提供该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 属长期异地工作原因办理的业务,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但未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提供用人单位项目(施工)合同、有关购置或租赁柜台或房屋的证明(如租柜协议、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及书面情况说明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查验)。

5. 属长期异地工作原因办理的业务,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异地工作地点变动频繁或无固定异地工作点(如驻外施工、航海等)的,需提供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立项文件、驻外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查验)。

6. 属长期异地工作原因办理的业务,用人单位属劳务派遣性质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及被派遣人员名单,用工单位出具的异地项目合同、用工协议及驻外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工单位公章,原件查验)。

7. 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委托该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查验)。

联系方式

020-12345

受理部门

广州市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详见“http://www.yc-lantong.com/bszn/ylbxblzn/201708/t20170807_266388.html”)

受理地点

详见“http://www.yc-lantong.com/bszn/ylbxblzn/201708/t20170807_266388.html”

受理时间

详见“http://www.yc-lantong.com/bszn/ylbxblzn/201708/t20170807_266388.html”

资料转递途径

单位经办人(代办人)携带资料提交申请→广州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受理→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申请人。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内办结,批量办理的业务可适当延长至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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