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热点问题解答
时 间 2018-1-10 15:00:00
至 2018-1-10 16:00:00
嘉 宾

(仲裁院)曾宪泰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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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 【2018-1-10 15:02:44】: 问:您好,我是某事业单位的员工,有事业编制。我已于2017年12月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至今已超过了30天。现在单位对我辞职的事宜不讨论,不回复,我能不能理解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我可以自行离岗了。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没有另外的约定。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请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
劳人 【2018-1-10 15:15:02】: 曾院你好,我于17年10月28日书面提出辞职,试用期还还没过,老板同意了,但以招到人为由才肯让我离职。现过去了2个多月,仍然找不到人。我又有急事,就没去上班了,老板就以没交接为由,不发我工资。那如果这种情况,我需要带什么资料过去投诉呢?
: 您好!如劳动者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前往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主张权利。如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申请时应提交原件核对);2、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3、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清单;4、能初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以及在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间(1年)内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聘登记表、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考勤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无助的人 【2018-1-10 15:20:31】: 如医疗费用了53000,工伤报销才40000,那超出的13000是否公司报销?我是劳务派遣工,如果要求报销是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
: 您好!《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超出工伤保险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清水 【2018-1-10 15:21:29】: 院长你好,本人2006年入职经销商主要岗位是销售立白洗衣液,但到2012年就转入立白洗衣液厂家继续销售立白洗衣液(因为2012年之前经销商不做代理立白洗衣液,2012年之后厂家自家直接营销,把2012年曾在经销商销售员继续用工,工作地点不变等)现在2012年与厂方劳动合同到期了,协商经济补偿金时,只计算2012年之后,而2012年之前与经销商工龄不计算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在2012年之前与经销商工龄可连续计算;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工龄则不能连续计算。
劳方 【2018-1-10 15:28:56】: 你好,经济补偿金受12个月限制吗?我方从2001年入职到现在,单位不与我方签订无固定合同,2018年1月5号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就终止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按12个月计算而非17.5个月,这样合法吗
: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弱势群体 【2018-1-10 15:40:57】: 曾院长你好,我2007年入职用工单位,合同签订5年(即2012年到期 ),2013年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5年合同(2017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劳务派遣单位不与我再续签了,再计算经济补偿金只计算劳务派遣单位5年经济补偿金吗?而之前用工单位的5年工龄就不计算了吗,这样合法吗?
: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工龄则不能连续计算。
匿名 【2018-1-10 15:41:34】: 本人企业在广州天河,今年制定考核方案后部门15人无一人满分,大部分人被扣薪酬百分之50,所签劳动合同并未列明考核扣款项目,请问企业能否按照自身意愿任何添加不合理考核制度,是否有相应违法违规,若有,请问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谢谢。
: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将工作考核作为工资支付的依据,但考核制度应与劳动者事先约定或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如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如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还可以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菲儿 【2018-1-10 15:45:57】: 您好,想问下经济补偿金计算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小刘 【2018-1-10 15:54:44】: 你好,工伤医疗期到期了,合同也顺延到医疗期到期,但公司强行要我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我工作10以上。公司现在于我不与其签订固定合同为由,终止双方合同,并没有经济补偿金,公司方理由是说不愿意签订其固定合同,原因在于我,就没有经济补偿金,公司这样合理吗?
: 您好!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