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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发〔2013〕97号

wwwbet3650003关于印发《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现将《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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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0日

  (承办处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83126049)

 

 

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的管理,规范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建立公平公正、高效有序的职称评审工作机制,根据《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人职〔1998〕16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粤人职〔1996〕2号)及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在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委办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受委托承担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评委办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评委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直接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五条 组建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对应设立评委办;在同一个单位或部门组建的两个及以上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可设立一个评委办。

  第六条 评委办一般设于相应的市直或区(县级市)有关单位、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合法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申请设立评委办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单位已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组建了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申请设立单位重视和支持职称工作,职称工作基础良好,并能提供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专项经费;

  (三)有承担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条件及固定的办公场;

  (四)有两名以上熟悉职称工作,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法纪观念,经培训合格的职称工作人员;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职称政策,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能按时保质保量、公平公正完成评审任务。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设立评委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在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或组织设立评委办。

  第九条 评委办设办公室主任一名、联络员一名。评委办主任及联络员应符合第七条(四)、(五)款的有关要求。其中,评委办主任一般由所在单位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办主任的产生与调整,由评委办所在单位或组织推荐,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

  第十条 申请设立评委办,申请单位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设立评委办的公函;

  (二)申请设立评委办的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理由、办公条件、职称工作人员等情况;

  (三)本评委办工作与管理制度;

  (四)评委办主任、联络员推荐人选名单及个人简历。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改设评委办,由原评委办设立单位或组织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申请调整改设评委办的公函,并按照第十条要求提交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取消评委办,由原评委办设立单位或组织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取消评委办的公函;

  (二)申请取消评委办的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设立、调整改设、取消评委办的材料后,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审核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设立评委办的条件;按照第十五至十八条的规定,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加强制度建设、注重规范管理等情况,并以此作为是否调整改设、取消评委办的依据。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是否同意设立、调整改设、取消评委办,并明确评委办办公室主任人选及其调整变更情况。

  评委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第十五至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有严重违纪违规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直接调整改设或取消该评委办。

  第十四条 评委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命名(名称为:广州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授牌。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五条 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评委办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职称评审会议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职称政策及业务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四)负责本评审委员会评委数据库的管理;

  (五)负责对本评审委员会评委的培训、考核与管理;

  (六)负责对职称申报材料的评前审核与评后规范管理;

  (七)负责对涉及职称申报评审的投诉、信访案件的调查核实;

  (八)协助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评委办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开展职称政策及业务的学习与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与业务指导;

  (二)制订年度评审计划,布置本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工作,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做好各项会务工作;

  (三)根据职称政策规定及工作需要,及时增补、调整、培训评委库委员,优化评委库委员结构,提升评委素质;

  (四)根据职称政策规定,做好对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委的抽取、培训、考核工作;

  (五)做好评审材料的评前审核、论文鉴定的组织或送审、评后结果的公示与通知、评后公示结果的汇总报送、评后材料的整理报批及评审材料的清退等工作;

  (六)受理涉及职称申报评审的投诉、信访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做好评审档案的整理归档与永久保存及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八)受委托承担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评委办应当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期例会和会议记录制度。

  第十八条 评委办应当建立业务工作规范流程,制订业务办理指南,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评委办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职称政策,在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扎实细致的工作态度、周密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条 评委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

  (二)违背职称政策、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工作纪律;

  (三)工作松懈,被动应付,未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四)徇私放宽审核条件标准,对不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审核通过,或擅自扩大(缩小)评审专业范围,或不遵守规定的审核程序;

  (五)泄露评委会或评审组成员名单、住址、联系方式,泄露面试答辩题目、评审讨论和表决情况等;

  (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或借机打击报复等行为;

  (七)违规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或向外透露有关评审情况;

  (八)其他违纪违规或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的情形。

第四章 考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考核评比小组,对评委办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考评制度。

  第二十二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评委办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建设、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以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涉及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考评采取审阅材料、查阅档案、现场观摩、座谈交流、评议比较等方式,通过民主集中制提出考评意见,确定评委办考评等次,并评出职称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 对评委办的考评结果设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不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职称工作先进个人从优秀评委办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五条 考评结果作为评委办及评委办主任调整的重要依据。评委办考评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改设评委办或调整评委办主任人选。

  第二十六条 对评委办的考评结果及职称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对违反第十九、二十条规定的评委办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评委办对考评结果等次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评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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