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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发〔2016〕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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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bet3650003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办法》的通知 |
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鉴定质量,现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原劳动部职业能力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5〕8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将修订后的《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反映。
wwwbet3650003 (承办单位: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83816413)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年检评估制度(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年度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本市职业鉴定所(站)年检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年检。如人社部、省人社厅或本市另行开展专项质量检查工作,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可结合年检工作一并开展。 第四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鉴定工作情况 (二)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三)考务管理 (四)鉴定规范 (五)场地、设施设备 (六)鉴定收费 (七)档案管理 (八)社会效果 其中:(一)、(二)、(五)、(七)项为鉴定场所年检实地评估项目,分值为50分;(三)、(四)、(六)、(八)项为鉴定考务、规范等年检动态评估项目,分值为50分,两项分值合并计算为100分。年检动态评估项目按《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违规记分办法》(附件1)执行。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的程序是: (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分别在《许可证》核发之日起算的第13个月内、第23个月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年检材料,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年检材料即为受理。逾期不报送年检材料视为“不参加年检”,年检评定为“年检不合格”。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核实年检材料,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要求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补充其他材料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其他材料,逾期不予补充的,该问题对应项目分值得分为0。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受理年检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结论,发现问题需要补充其他材料或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评估的,延长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附件2); (二)已填具的《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检查评估表》(附件3)。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其中: 1.独立的法人资格材料复印件(换证时提供,需核对原件) 2.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配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换证时提供,需核对原件) 3.理论鉴定和实操鉴定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换证时提供,需核对原件) 4.鉴定、检测用设备和设施配置证明材料复印件(换证时提供,需核对原件)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结论,综合评估分高于60分(含60分)为“年检合格”、低于60分为“年检不合格”。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并确定为“年检不合格”,鉴定机构鉴定许可资质不予延续。 (一)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二)转让或出租《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 (三)擅自异地开展考核鉴定; (四)擅自设立分考场(点); (五)没有按照统一命题要求,使用市题库提供的试题组织鉴定; (六)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 (七)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乱收费,损害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者利益; (九)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存在下列(一)至(五)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下列情况(六)的,撤销鉴定机构本职业(工种)鉴定许可资质;存在下列(七)至(十一)情况之一的,鉴定机构鉴定许可资质不予延续。 (一)未按规定项目、收费标准使用票据; (二)擅自跨地区开展鉴定; (三)考务档案不健全; (四)设备设施不具备鉴定所(站)设置标准要求; (五)自有考评人员不足; (六)两年或以上未开展鉴定工作; (七)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八)采用业务外包方式创收; (九)组织考生鉴定过程作假、作弊; (十)严重违规,并引起恶劣社会影响; (十一)整改期满,仍未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条 “年检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该进行停业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当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整改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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