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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发〔2015〕29号

wwwbet3650003关于印发《委托和下放初中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中职业技能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委托和下放初中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中职业技能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本局直属单位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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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5日

  (承办单位: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83827786)

 

委托和下放初中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中职业技能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劳动就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引导全社会劳动者提升技能和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现就委托和下放初、中、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中职业技能考核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按照质量和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改革现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主管部门统领下,充分发挥行业中心和鉴定所(站)的主体作用,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辅助性、事务性的相关管理工作逐步向社会转移,推动全市委托和下放鉴定所(站)初、中、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常态化,实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有效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持续发展,进一步引导和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和素质就业。

  二、委托下放事项

  (一)行业受委托组织管理事项

  委托建设部门行业中心(广州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市宣保中心”)负责建设行业口对应工种所辖鉴定机构的职业工种鉴定管理、鉴定试题使用和管理、考务工作管理(含考生报名管理、资格审核、考场设立、考场布置、现场考务管理、试卷收发、阅卷评分、成绩上报等)、考评员管理等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按规定加盖建设部门行业中心印章。

  广州市宣保中心应加强鉴定质量管理,积极协助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技鉴中心”)进行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试题开发和题库完善等工作。经市技鉴中心审定同意,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题库和试卷的使用管理委托广州市宣保中心负责。国家题库和省题库,仍由市技鉴中心负责管理。

  (二)下放鉴定所(站)自律管理事项

  为了科学规范我市鉴定管理,进一步推进全市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的要求,我市将许可鉴定所(站)开展鉴定的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中的职业技能考核管理相关权限下放给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自律管理。市技鉴中心除定点考场,开展双证书试点的院校以及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组织技能竞赛的行(企)业等鉴定类型外,原则上不再外设考场。

  1.日常鉴定

  将初、中、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过程中的报名组织、资格审核、鉴定费执收、实操试卷(操作类)管理以及现场考务组织、管理、考评员委派、阅卷评分(智能化考试、答题卡阅卷除外)外设考场管理等环节下放给鉴定所(站)实行自律管理,相关成本费用由鉴定所(站)在市技鉴中心返还比例中列支。市技鉴中心负责对全市鉴定所(站)自律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督导和对全市试题开发和管理、成绩审定、证书核发等管理工作。

  各鉴定所(站)须在考前7个工作日完成考生资格审核和鉴定费收缴,费用一经缴纳,原则上不予退回。

  2.外设考场

  鉴定所(站)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外设临时考场的,可根据鉴定场所的配置要求自行组织专家对外设临时考场进行审核并报市技鉴中心,市技鉴中心依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定点考场,开展双证书试点的院校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组织技能竞赛的行(企)业等机构设置临时考场时,须向市技鉴中心申报,参照鉴定所(站)自律管理做好该场次鉴定工作。

  3.鉴定时间

  市技鉴中心定期公布鉴定计划,各鉴定所(站)按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三、管理机制

  为规范我市鉴定所(站)的管理,保障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市实行鉴定所(站)鉴定质量管理承诺和考核机制,对出现重大鉴定质量事故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鉴定机构实行退出机制。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严格执行《wwwbet3650003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9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立申请审批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7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制度〉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1976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职鉴函〔2014〕14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

  市技鉴中心要进一步强化对各鉴定机构自律的监督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和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鉴定工作检查,保证在考务管理、考评员委派、阅卷评分、试题使用、鉴定规范、设施设备、鉴定收费、档案管理、社会效果等方面符合质量要求,并对以下各种违规行为给予处理。

  (一)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有违规行为的;

  (二)考生申报材料作假、鉴定机构对考生作弊现象未立即处理的;

  (三)鉴定机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报考、资格审核、考评员委派、现场考务考评管理、阅卷评分、成绩上报、机构人员管理的;

  (四)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范围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

  (五)未经批准,在《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许可以外地区开展考核鉴定的;

  (六)鉴定机构未按程序擅自设立分考场(点)、鉴定考场、设备不符合鉴定要求的;

  (七)转让或出租《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的;

  (八)因管理不善造成试题泄密或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十)乱收费损害考生利益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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