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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穗人社发〔2015〕9号

wwwbet3650003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的实施工作,落实我市人才强市的部署,现将《广州市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wwwbet3650003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2月6日

 


  (承办处室:对外交流合作处,联系电话:83126037)

 

 

广州市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规范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穗工作资助资金包括《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海外专利资助资金。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授权、指导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做好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和拨付审核等具体工作。 
  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海外专利资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和预算编报及使用管理,授权、指导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海外专利资助的申请。 
  市财政部门负责上述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安家补助费、留学人员短期活动资助两部分。 
  (一)安家补助费是指按照《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穗居住给予的资助资金。 
  (二)留学人员短期活动资助是指按照《工作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留学人员短期来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给予的资助资金。 
  第五条 海外专利资助的申请按照广州市专利资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项资助资金的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安家补助费 
  1. 申报条件 
  2012年10月1日后首次回国且在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广州创办企业,并已在穗购房或租房居住,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 
  (2)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3)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验的; 
  (4)经认定为特别优秀且为我市急需的海外人才。 
  2. 申请材料 
  (1)《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 
  (2)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博士后研究证明、海外工作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3)购房或租房证明材料; 
  (4)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广州市留学人员安家补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6)留学人员接受安家补助费的银行帐号; 
  (7)留学人员个人身份证件材料。 
  安家补助费分3年申请拨付,逐年通过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的“留学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gzscse.gov.cn)”提交申请;第2年、第3年申请时,申请人需再次更新提交上述(1)、(3)、(4)、(5)等4项材料;若申请人已更换工作单位,需提交与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网上审批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并核对原件。 
  3. 资助标准 
  安家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10万元,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第一年拨付2万元资助,第二年拨付3万元资助,第三年拨付5万元资助。 
  (二)留学人员短期活动资助 
  1. 申报条件 
  经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界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或符合《关于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界定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74号)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申请留学人员短期活动资助。短期活动包括:
  (1)市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穗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的项目; 
  (2)市属企事业单位邀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穗进行技术支持和技术合作的项目; 
  (3)市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穗成果推荐活动项目。 
  2. 申请材料 
  (1)高层次留学人才证明材料或界定材料; 
  (2)个人身份证件材料; 
  (3)《广州市留学人员短期活动项目资助申请表》,包括受资助人员的基本情况、学术成就、项目经历、实施方案、预期成效、预算方案等情况; 
  (4)受资助人员学术成就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通过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的“留学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gzscse.gov.cn)”提交,通过审批后提交纸质材料,并核对原件。 
  3. 资助标准 
  项目采取“先实施、后补助”的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审核,最高资助5万元。具体费用审核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执行。 
  (三)海外专利资助 
  1. 申报条件 
  以广州为专利申请地址并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留学人员,符合广州市专利资助政策相关规定的,由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按照市知识产权部门有关规定受理申请,由市知识产权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发放资助款。 
  2. 申请材料 
  申请资助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需通过广州市专利信息服务网(www.gzpic.cn)提交《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表》(网上填报),并向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提交以下验证材料: 
  (1)《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专利申请人接受资助款的广州本地银行账号,对于个人共同申请的,需提供由共同申请人签名认可的银行账号; 
  (4)专利授权证书;申请PCT(专利合作协定)专利的,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发出的申请受理文件。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3. 资助标准 
  按照我市专利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实际情况,将所需的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编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资金应按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资金的申请由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经上级业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按规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知识产权局的网站公示。 
  第十条 留学人员资助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年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绩效评估。 
  留学人员短期活动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项目执行绩效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助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已获得原《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市政府令10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中规定的安家资助类补助的留学人员,不能再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家补助费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2000〕6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广州市留学人员安家补助费申请表
     2.广州市留学人员短期活动项目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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