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穗退管办字〔2014〕1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退管服务机构社区助老专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退管办: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现将《广州市退管服务机构社区助老专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退管服务机构社区助老专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

广州市退管服务机构社区助老专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加强社区助老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及《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65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助老专员(以下简称助老专员),是区退管服务机构聘任的,协助区、街(镇)退管服务机构在社区中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助老专员实行统一聘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助老专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退休人员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业务知识,熟悉有关老年护理、生活照料、突发事件处理等相关知识,热心老年事业,热情为退休人员服务;

  (三)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会听、会说广州话和普通话;

  (四)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本市“4050”失业人员优先录用。

  第五条 助老专员由各区退管机构负责聘用,经培训合格后,发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人员资格证书》,证书由市退管办统一印制。

  助老专员上门为退休人员提供服务时必须佩带统一标识,具体式样由市退管办统一印制,各区退管机构盖印(见附件二)。

  第六条 聘用程序

   1、招聘。助老专员按能够就近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为原则,由应聘者自愿报名,并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区助老专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经区退管服务机构审核后,确定初选人员。

  2、区退管服务机构组织初选人员参加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由区就业训练中心考核后发给结业证书;经综合考评后,由区退管服务机构确认助老专员名单。

  助老专员实行持证上岗。

  条七条 配备标准

  助老专员配备标准按每个社区助老专员人数与社会化管理“十类”(孤寡、80岁以上高龄、独居、特困、伤残、精神病、重病住院、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劳模、军转干部)退休人员人数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十类”退休人员较少的区,可按需要适当增加助老专员配备名额。

  第八条 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社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建立上门巡查、电话联系制度,熟悉了解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对“十类”退休人员的日常探访工作要以特殊关爱孤寡、独居退休人员为重点,采取“包户到人”的办法,专人负责,专人跟踪服务,确保隔天探访服务一次,即时掌握该类特殊人员基本情况,做到知家庭地址,知家庭情况、知健康状况,知思想情绪,知愿望要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协助、联系、督促十类退休人员的子女或监督人探望老人,及时向街道退管机构提供本社区退休人员健康、动迁(迁入迁出)等变更信息,协助街道(镇)退管机构做好退休人员的资料统计工作;

  (三)协助社区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卡、册),对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并跟踪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协助街道退管机构对已变更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确保基本信息内容完整准确。

  (四)了解掌握退管政策法规,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保、医保和退休待遇等政策咨询和协助提供查询服务;

   (五)协助退休人员自管互助小组开展活动,与互助小组成员建立联系沟通渠道;

  (六)主动与退休人员沟通与联系,及时收集本社区退休人员对退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七)协助区、街(镇)在重大节日期间对特殊人员开展走访慰问;对病危住院,家庭发生重大事件的退休人员实行家庭走访慰问。退休人员死亡后,协助其家属办理申领丧葬抚恤金有关手续;

   (八)协助区、街法律援助中心,为退休人员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九)通过联系社区为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专职社工、老年人协会、老年人联谊会、社区各类老年文体活动团队、义工组织等,动员退休人员各类学习教育和文体活动,上门与其情感沟通、心理疏导调适;

  (十)其他上级交办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第九条 管理规定

   (一)退管服务机构聘用的助老专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依据劳动合同(协议)落实责任,并负责日常管理;

   (二)区退管服务机构负责对助老专员服务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小组,负责对所辖街、镇、社区退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街、镇退管机构负责直接管理和安排助老专员工作任务及工作质量的考核,并建立助老专员个人档案,社区退管机构负责对助老专员在助老服务中的相关工作进行协调。提供工作条件,完善服务手段;

  (三)助老专员工资标准参照所在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同类别工作人员标准发放。工资经费由区退管服务机构从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居家养老管理服务费、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安置费、退管活动资金等渠道解决。

  (四)助老专员应该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不得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服务对象在正常工作时间外需要提供服务的,助老专员应及时向街、镇退管专管员或所聘单位部门领导说明情况,提供服务要如实记录服务时间;

  (五)助老专员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胸怀爱老之心,恪守为老之责,乐做助老之事,对退休人员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不得参与违法活动。服务中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提供贴心服务,真诚关爱,不得敷衍了事,服务中应避免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和冲突;

  (六)助老专员在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工作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级市退管服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本人按损失金额予以赔偿,并扣除当月奖励(如绩效奖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拒绝、放弃、推诿、拖延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经常迟到、早退等违反考勤规定的;

   (2)服务中不依法依规办事,服务态度生硬;或者有意刁难服务对象,导致矛盾激化,被服务对象投诉并认定为有效投诉的;

   (3)服务中以权谋私,骗取服务对象财物牟取私利的;

   (4)服务中弄虚作假,虚报工作量和服务时间的;

   (5)服务对象发生突发事件,自己不能处理又不及时向所辖部门领导请示报告,或者对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紧急突发情况和信息,瞒报、缓报、漏报、谎报的;

   (6)不依照退管政策规定提供服务事项,引发投诉突出问题的;

   (7)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七)如已录用的助老专员在试用期内由于本人原因自动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在已领取助老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补充录用。

  (八)助老专员由于工作不能胜任,或其他意外原因需解聘,由街道、镇退管所依据实际情况与社区协商处理,报区退管服务机构审批。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退管服务机构社区助老员管理暂行办法》(穗退管办字〔2009〕5号)废止。

   附件:1.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社区助老专员聘用审批表

      2.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助老专员证(样式)


2014年3月13日

 

  1、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社区助老专员聘用审批表.doc

  穗退管办字〔2009〕5号文修改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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