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退管办、财政局,市直属各单位退管机构: 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发给的生活困难补贴金由原来250元调整为500元。 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每人每月发给的护理费由原来80元调整为160元。 三、提高发放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84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待遇,曾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工人)。 五、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办法,报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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