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穗退管办字〔2011〕1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突发事件应对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突发事件应对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广州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突发事件应对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负面影响,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护广大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包括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市、从化市)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本方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高温、寒冷、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和退休人员意外在家死亡等情况突然发生,可能会影响到退休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产生社会舆论负面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处理的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第三条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退管办”)是退管系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管理、协调部门。上级退管机构应当对下级退管机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援助。在处理突发时间过程中,下级退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条 市退管办设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退管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本级退管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区退管办主任及市退管办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退管机构设立应急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级突发事件。街、镇退管所、社区退管站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处理小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六条 区级以上退管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

  各级退管机构当及时向上级退管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县级市退管机构应当在一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退管办,并向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

  第八条 各区、街、镇退管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一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退管机构。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县级市退管办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相应处理流程如下:

  (一)高温、寒冷

  1、如遇到气象台连续2天以上悬挂黄色高温或者降温预警标志后,第2天必须向辖区内所有街道退管所下发防范气温突变的紧急通知。

  2、社区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巡视孤寡、独居、重病、行动不便的老人,对不能适应气温突变的老人应优先安排入住街道庇护所。

  3、若发现老人特殊情况,应尽快通知就近社区卫生院及老人家属。

  (二)台风、暴雨

  1、如遇到气象台悬挂黄色或以上的台风或者暴雨预警标志后,必须向辖区内所有街道退管所下发防范恶劣天气的紧急通知。

  2、社区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巡视孤寡、独居、重病、行动不便的老人,劝说老人尽量留在家中,不要外出。对不能适应恶劣天气变化的老人应优先安排入住街道庇护所。

  3、若发现屋顶漏水、窗户破烂等情况,应尽快协助老人维修,对居住在低洼地区平房的老人,应通知街道、社区或老人家属,做好防水、排水工作。

  (三)退休人员在家意外死亡

  1、发现退休人员在家意外死亡,应马上拨打急救中心120电话或110报警,同时通知街道、区退管机构负责人和老人家属。并维持好现场。

  2、参加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注意互相密切配合,严格查对,及时做好各项记录,并认真做好与家属的沟通、安慰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人员财产伤亡情况的,各区、县级市退管办应当密切留意事态发展,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于发现突发事件的一小时内将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等情况立即向上一级退管部门报告,街、镇退管所、社区退管站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维护工作,各区、县级市退管办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一级退管部门处置。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的区退管办主任为新闻发言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面对媒体采访,应当积极、正面地反映全部事实,若对事情经过不完全清楚应报告区退管办主任,由区退管办主任反映事件的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 各级退管机构把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突发事件应急开支及其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优先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支出,突发事件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街镇退管所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各区退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退管机构及其下级退管机构执行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上级退管机构应当对下级退管机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退管机构有关部门违反本方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所在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三)玩忽职守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专项资金、物资的;(五)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违法手段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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