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粤人社发〔2013〕269号

关于举办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公安局,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等规定,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现就举办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安全管理

  确保安全是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各项组织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对交流会的承办者资质、安全许可等工作严格把关。各类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应由取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具有招聘服务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没有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不具有招聘资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承办者应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规定,研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于交流会举办日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许可申请。对经安全许可的交流会,承办者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监管,不得擅自变更交流会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交流会规模。

  二、实行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备案制度

  根据修订后的《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举办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不需再到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改为实行事后备案制度。举办方按“一场一备案”的原则在交流会后30天内将交流会情况书面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其中,举办冠以“广东”、“全省”名称和面向全省或跨地区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的,同时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举办定期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因场次较多不便逐一备案的,可每半年度汇总报备一次。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备案主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备函,主要包括: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参会用人单位数、提供招聘岗位数、参加求职人员数、求职成功人数;(二)组织方案;(三) 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书;(四)收费标准;(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掌握就业情况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明确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各方责任

  举办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的承办者应按政策法规要求做好交流会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对交流会的安全负责。两个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同举办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的,必须明确主办方、协办方,由主办方办理有关手续,承担主要责任。主办方应按时办理交流会备案手续,对存在漏报、逾期不报情形的,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补报;对长期不报,且拒不改正的,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销其招聘资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按职能对交流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事后备案制度,不得对举办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新设审批或变相审批。

  四、规范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招聘行为

  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承办者要对进场招聘企业、招聘信息严格把关,规范场内招聘行为,营造良好的招聘环境。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政策规定组织交流会,对于失信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招聘会禁入制度,积极预防招聘欺诈行为。要认真审核招聘广告,及时清理用人单位以性别、民族、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求职限制条件的违法招聘信息。承办者要规范收费行为,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出现高收费、乱收费行为。政府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人才交流会、劳动力交流会监管,通过现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和乱收费行为,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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