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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发〔2011〕50号

关于委托下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穗字〔2011〕8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0年第38号令)文件精神,我局将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委托下放给你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下放的重要意义

  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是市委市政府着眼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和巩固亚运城市建设管理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下放,有利于释放区的发展潜力,共同更好地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人才服务业的政策意见,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好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推动人才工作的深入发展,以人才优先发展有力促进广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各区要深入领会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意图,坚决贯彻落实事权下放的决定和部署,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事权下放和承接工作。

  二、委托下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的责任区分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下放的内容包括: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变更、撤销、年检和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

  市、区相关部门的职责区分如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工商登记有关规定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含各区分局)或市编办登记注册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以及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市外开设分支机构的书面同意意见和中外合资、港澳独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初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以上规定和省直、中央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具体内容将在事权下放委托书上载明。

  为理顺下放行政事权前后相关行政业务工作,下放行政事权前已批准成立的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年检和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事权在今年年审前继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后将移交相关区负责,并在年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了下放行政事权后较好实现与外省市现有事权的衔接,对本市行政辖区内已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设分支机构的书面同意意见以及中外合资、港澳独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初审(按照国家规定需报省审批)继续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下放实行“权责一致”原则。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使和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权利、责任。要建立以行政首长和工作主管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配置专人、办公场所、经费等,充实监管执法队伍,切实承接好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等事权。要落实好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工作要求,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缩短行政审批时间,推行电子政务和限时办结承诺制度。下放事权要纳入各区行政审批电子检查系统进行统一监管。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委托下放工作的要求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各区要迅速成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承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承接工作具体事宜。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要求,尽快推进有关工作。

  请于2011年5月15日前填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承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连同本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承接工作方案报送我局人力资源资源市场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委托下放将在6月底前组织实施,完成事权下放的衔接工作,7月进入检查验收阶段。具体步骤请参照我局印发的工作方案。

  (二)加强规范管理和业务培训

  我局已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的政策法规、业务流程、操作要求等进行了梳理、整合和规范,分别形成了《人力资源服务(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事权操作指南》(见附件2)和《人力资源服务(原职业中介服务)许可事权操作指南》(见附件3)。行政处罚文书、执法程序和网上报批账号、密码另行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同志要尽快熟悉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争取区编制、财政等部门支持,抓紧做好本行政辖区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等事权的准备,确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下放后能“干得好”。

  我局将尽快组织相关培训活动,对各区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业务的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业务系统操作培训。具体培训事宜将另行通知。

  (三)规范许可证的核发

  对申请职业中介许可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只核发一个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由12位数字码连续排列组成,前6位为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国家统计局已有公布),后6位为发证机关赋予该机构的顺序号。结合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现有的许可证号,现统一为:前6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按国家统计部最新排序,各区代码见附件4),第7位数为人才、职业中介机构识别码(人才中介机构为“1”,职业中介机构为“2”),第8、9位数字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如:2010年则取“10”),第10、11、12位数字为现人才或职业中介机构已发证的顺序号(即人才或职业中介许可证号的后三位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文本内容要严谨、规范。一是许可证文号主要是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批准成立时发证机关给予的批复文号。二是发证日期统一为批复许可的签发日期。三是许可证有效期限设定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的每年1—4月仍须参加年检。四是规范经营范围的表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二)人才推荐;(三)人才招聘;(四)人才租赁;(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人才信息网络服务;(八)人才择业咨询指导;(九)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十)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职介信息服务,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四)推进电子政务工作

  为了实现对各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业务的有效指导和监督,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管理资源,建立完善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库,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在本行政辖区内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变更、撤销等业务,原则上采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有的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所有业务的数据信息、流程状态和审批结果要实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人事人才信息资源中心将尽快优化整合现有的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各区开通操作帐号,设置管理权限。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下一年4月30日前填报《本行政辖区内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年检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至我局人力资源市场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五)对已下放的事项,我局将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巡检,并对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许可业务的区县将予以通报批评。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人力资源市场处反映。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权承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人力资源服务(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事权操作指南

      3. 人力资源服务(原职业中介服务)许可事权操作指南

      4. 各区核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号列表

      5. 本行政辖区内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年检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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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陈少玲,联系电话:8312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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