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强战略性人才储备,满足广州市加快推动“三大战略枢纽”、“三中心一体系”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建设,以及打造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体系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等规定,设立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1. 广州地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在册全日制优秀学生;

  2.与广州市签署“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合作协议的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在册全日制优秀学生;

  3. 国家“985工程”高校及港、澳、台地区名列全球前200位的高校及其在册广州市生源全日制优秀学生;

  4. 广州市属(含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优秀在职人员。

  重点资助与广州重点发展行业、重点产业领域密切关联专业的优秀人员到国际知名高校的相关专业,师从一流导师学习深造,攻读博士学位。

  本办法所述的“国际知名高校”具体参照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的任一排名榜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加强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管理,成立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派员共同组成;按照领导小组的委派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学服务中心”)负责留学人员的常规管理。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市委组织部:负责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牵头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根据人才工作形势,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留学人员的回国使用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菁英计划”项目的实施,组织留学人员的常规管理,组建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菁英计划”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谊会。

  市教育局:指导市属重点建设高校开展项目申报,联系需教育部支持和指导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全市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的人才需求。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的人才需求。跟踪引导派出留学人员来穗创业发展。

  市财政局:负责本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及时下达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市国资委:负责提出企业用人需求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组织所监管企业参与和支持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引导所监管企业积极引进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工作或任职。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留学人员的常规管理:

  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设立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下的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外发布项目有关信息,并接受与项目有关的咨询;制订项目年度计划,提出留学年度专业目录,对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员进行初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审定;联系、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进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留学服务中心负责留学人员的常规管理,主要包括:受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委托,具体与派出人员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与定向培养单位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定向培养协议书》,与选派单位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选派留学生合作协议书》;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项目的相关活动,宣传本项目;接收申请材料,组织资格审查,接收与管理留学人员和定向培养单位保证金,实施项目档案管理,发放留学人员生活费及国际旅费;提供留学人员档案和户口保管、出国前培训、证件办理、签证服务,办理派遣证、国外学历证明等;并将回国后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推荐到广州地区的博士后工作站继续开展研究;组织留学人员回国参加中国海外人才交流大会暨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总结等。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六条 本项目资助对象分为意向培养留学人员和定向培养留学人员两类。意向培养留学人员是指申报时具有学成归国后服务广州的明确意向,但尚未明确具体服务单位的在册学生;定向培养留学人员是指申报时已明确学成归国后在广州的服务单位的在册学生及广州市属(含区属)企事业单位的优秀在职人员。

  第七条 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一)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阶段不予资助):留学期限为36-60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具体期限以联合培养双方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资助的学科、专业

  资助留学的学科、专业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汽车、石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金融、商贸、设计、物流、会展和公共管理等,为我市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储备。每年具体资助的学科专业方向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广州地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高校、科研院所的在册全日制优秀学生;与广州市签署“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合作协议的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在册全日制优秀学生;国家“985工程”高校及港、澳、台地区名列全球前200位高校的在册广州市生源全日制优秀学生;广州市属(含区属)企事业单位的优秀在职人员,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自愿在学成后回国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规定及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

  (三)身心健康。

  本项目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的申请,以及本项目已经资助过的人员申请。

  第十条 申请类别及要求

  (一)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申请人派出前应具有学士或硕士学位。在册学生申请时应为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在册学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在职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雅思/托福考试成绩单复印件,申报材料详见当年的申报通知。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年份次年7月1日之前。

  (二)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时应为全日制非毕业年级的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就读学校学籍证明、科研能力证明、推选单位出具的外语考试(核)证明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申报材料详见当年的申报通知。入学时间原则为上为申请年份次年7月1日之前。

  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推选单位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留学院校

  原则上应为全球列前200名的国际知名高校或排名前100名的学科领域,具体榜单以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为准。申请院校不在教育部公布的海外正规院校名单中的不予考虑。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本项目的资助对象采取发布专业需求计划、学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调研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重点产业发展前景,征询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向“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提交人才需求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根据专业目录,起草申报通知,并在征求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按项目和专业要求,先自行向外方院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取外方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后,再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参与本项目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选派单位应与留学服务中心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选派留学生合作协议书》,将本项目与本单位各种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衔接起来,确保真正优秀的学生能获得候选资格。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选派单位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第十八条 参与本项目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于每年4月底前统一向留学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推荐联合培养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总推荐数的60%。

  第十九条 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申请,组织资格审查,制定年度评审方案,并提交“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审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供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挑选,并签署个性化定向培养协议。

  第二十条 “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牵头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优先考虑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学生。

  评审结束后,“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将通过评审入围的候选人员名单、拟资助经费额度及资助期限,报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发布本年度“菁英计划”留学项目正式入选名单。

第六章  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意向培养留学人员和定向培养留学人员资助经费均由市财政全额承担,所需资金列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留学人员定向培养单位应在公示期结束后与留学服务中心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定向培养协议书》,并提交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的培养保证金,由留学服务中心代管,在定向培养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回国,办理完入职手续后,由留学服务中心全额返还定向培养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公派留学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公派留学人员应在派出前与留学服务中心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并办理公证。

  第二十四条 “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向已签订《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的学生发出正式资助通知,留学人员凭资助通知,到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资助选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并提供往返1次的国际旅费。国际旅费标准为欧美地区人民币0.8万元,日韩及澳洲地区人民币0.6万元。生活费的资助标准为人民币1.3万元/月。

  第二十六条 本项目资助入选留学人员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其经“菁英计划”领导小组批准的留学期限。确须延长资助期限的,应经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在延长的留学期限内不给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本项目资助的生活费、国际旅费等资助经费的发放及留学人员在外日常管理工作。留学期间,入选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留学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留学服务中心确认接受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的,由留学服务中心报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停止对该留学人员的所有资助;涉及定向培养留学人员的,将定向培养单位提交的保证金退回培养单位。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向所属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在境外学习期间应与留学服务中心保持经常联系,每次申请领取生活费时需向留学服务中心提交《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每年6月向留学服务中心提交《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书》汇报有关情况,上述表格可以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应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菁英计划”留学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

第七章  回国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学业完成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返回广州,向留学服务中心报到,并报送后续服务广州的发展计划。因研究需要,经“菁英计划”项目办公室批准,在境外继续开展博士后研究的,以取得学位证书或完成学业相关证明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得超过2年,期间不予资助;不得以各种形式逗留境外先期就业。

  第三十二条 服务广州的方式主要是指留学人员按照专业特长和研究兴趣,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创业。定向培养留学人员应按定向培养协议回培养单位工作。意向培养留学人员完成既定学业后,可由“菁英计划”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谊会推荐就业,或参加中国海外人才交流大会暨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及教育部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并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创业。

  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学习期间由于专业调整、兴趣改变、个人发展意向等原因,导致完成学业后,不能回国服务广州的,根据《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应全额返还培养经费,并支付资助经费总额30%的违约金,同时将违约情况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三十四条 留学资助时间未满3年的,服务广州的期限为不少于3年。留学资助时间在3年(含)以上的,服务广州的期限为不少于5年。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未满相应服务期限的,根据《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按比例返还培养经费,并以每年按资助经费总额6%—1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同时将违约情况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应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再由留学服务中心办理派出手续;在留学人员完成服务广州期限后,由留学服务中心全额返还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在境外管理或构成违约的,除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应依照《广州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资助协议书》,并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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