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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穗人社函〔2014〕128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示范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
示范区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示范区评审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根据部、省、市有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省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控股的驻本市的企业,在本市以及各区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分支机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为劳动关系和谐A级企业、AA级企业和AAA级企业三个等级(其他用人单位分为劳动关系和谐A级单位、AA级单位和AAA级单位三个等级,以下同)。通过评审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是指企业按照《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和示范区评审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申报,由广州市和各区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会议)对企业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审,并作出相应的等级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市三方协商会议统一印制。市和各区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会议办)负责材料接收、报送及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和企业工会诚信申报、职工积极参与、三方协商会议评审认定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三方协商会议负责全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示范区评审工作。各区三方协商会议具体负责辖区内所有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示范区的申报、初审、核实工作。市三方协商会议具体负责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示范区的复审工作。

   第七条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示范区评审工作不得收取企业和单位任何评审费用。

第二章  评审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每年6月30日前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集中申报时间,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和示范区申报时间。

  第九条 企业与企业工会共同协商研究确定参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作,并对照《标准》准备好相应的工作情况材料备查,将企业上一年度内按照《标准》开展的各项具体工作情况和自评分值报送所在工业园区或镇、街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后联合向全体职工通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企业所在工业园区或镇、街劳动部门和工会对企业与企业工会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情况公告进行监督。企业与企业工会根据公告期间职工反馈的情况调整自评报告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自评报告由企业所在工业园区或镇、街劳动部门和工会加具监督意见后报送所在地的区三方协商会议办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各区三方协商会议对企业与企业工会提交的申报进行初审,并核实企业上一年度内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有效劳动监察、有效信访投诉、劳动争议等情况。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区三方协商会议办应当指派3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核查。初审和核实工作在自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企业与企业工会将区三方协商会议初审和核实结果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职工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三方协商会议办反映,区三方协商会议应重新核实并向企业和职工通报说明。

  第十三条 各区三方协商会议将通过初审和核实后的企业情况报送市三方协商会议办。市三方协商会议对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上一年度内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有效劳动监察、有效信访投诉、劳动争议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报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的由市三方协商会议办统一分别征求市税务、安监、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关于企业上一年度内依法照章纳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违法经营、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和政策等情况。需要对申报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市三方协商会议办应当指派3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核查。复审结果分别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市工商业联合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市三方协商会议应重新审核并向其通报说明。复审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复审情况公示期内没有出现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市三方协商会议分别授予不同级别的“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和授牌,定期汇总发文和分别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市工商业联合会网进行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实行分级制度,获得劳动关系和谐A级企业称号满一年才能申报劳动关系和谐AA级企业;获得劳动关系和谐AA级企业称号满一年才能申报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

  第十六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企业工会每年6月30日前将企业上一年度内按照《标准》开展的各项具体工作情况和自评分值报送所在工业园区或镇、街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后联合向全体职工通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在工业园区或镇、街劳动部门和工会对企业与企业工会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年度报告情况公告进行监督。企业与企业工会根据公告期间职工反馈的情况调整年度报告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年度报告由企业所在工业园区或镇、街劳动部门和工会加具监督意见后报送所在地的区三方协商会议办。

  第十八条 各区三方协商会议对企业与企业工会提交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送市三方协商会议办。

  第十九条 市三方协商会议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年度报告进行复核。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由市三方协商会议办统一分别征求市税务、安监、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关于企业上一年度内依法照章纳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违法经营、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和政策等情况。复核情况分别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市工商业联合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市三方协商会议应重新审核并向其通报说明。

  第二十条 复核情况公示期内没有出现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市三方协商会议联合发文和分别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市工商业联合会网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当如实诚信申报和提交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市、区三方协商会议办必要时可指派3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抽查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三方协商会议建立互连互通的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信用记录库,将企业和企业工会提交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年度报告情况和日常监督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当年没有如期提交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的企业,次年不能申报上一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连续两年没有如期提交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的企业,自动降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一个等级(原为A级企业称号的取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且次年不能申报降级后的上一等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与企业工会可以在提交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时对照《标准》自动降低等级,或经区三方协商会议初审核实、市三方协商会议复审(复核)可以降低和谐劳动关系等级(原为A级企业称号的取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

  第二十五条 出现《标准》中“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一票否决”情况之一的,或者在申报、年度报告中隐瞒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情况,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经市三方协商会议审定,撤销荣誉称号,两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或复核过程中,企业出现《标准》中 “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一票否决”情况之一的,市、区三方协商会议可即时终止对该企业的评审与复核工作,原已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经市三方协商会议审定,撤销荣誉称号,两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评审。

  第二十七条 凡被取消或撤销荣誉称号的,收回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凡被降级的,收回原来的证书和牌匾,换发降级后的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八条 市、区三方协商会议成员单位在组织企业或企业家参加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选时,原则上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参评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市、区三方协商会议成员单位在为企业、企业工会或企业职工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时,应优先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纳入服务对象。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在劳动监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出具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诚信证明等方面提供方便服务。有条件的区可以对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示范区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市工商业联合会网公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时为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进行专题宣传。

  第三十一条 如非举报和投诉,原则上市、区三方协商会议成员单位在开展专项检查时,不再对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三方协商会议定期联合发文对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示范区进行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示范区按照相应的《标准》参照本办法分别经区、市三方协商会议进行评审和复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三方协商会议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和示范区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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