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已失效)


市有关单位:

  为促进广州市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20号)和《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纪要》(穗毕纪〔2004〕1号)的精神,决定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给予专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服务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人事档案保管补贴

  1.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接转、整理高校应届毕业生人事档案,每份补贴2.6元;

  2.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办理了未就业登记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期内的人事档案,每人每月补贴20元,保管期补贴最长24个月。

  (二)赴外省举办招聘会补贴

  组团赴外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每个招聘团的用人单位数量达到25个以上,且均为广州地区的单位,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占50%以上。补贴每个招聘团广告宣传费1.5万元、招聘场租1万元、新闻媒体和当地高校相关人员工作经费8000元、会务费8000元,主办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每人补助1500元(补助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为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补贴

  1.专场招聘会补贴。市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举办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专场招聘会必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参会用人单位的数量在200家以上,提供的岗位在5000个以上,对用人单位和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完全免费。补贴参会用人单位每个摊位每天200元。;

   2.公共就业指导和未就业登记补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未就业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公共就业指导和办理未就业登记,每次补贴10元。

  3.就业推荐补贴。市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成功推荐办理了未就业登记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办理缴纳了社会保险手续的,每人补贴200元。

  二、申领补贴程序和需要呈报的相关材料

  (一)人事档案接转、整理补贴的申领,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每季度按完成的工作量汇总列表并提出申请,经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于每年11月底报送市人事局核准后划拨。

  (二)人事档案保管补贴的申领,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将受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名单、毕业院校、学历、学位、专业、联系方式等情况列表,一并报经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分别于每季度末报送市人事局核准后划拨。

  (三)赴外省举办专场招聘会补贴的申领,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参团的用人单位、类别、招聘岗位、数量等情况和赴省外招聘后实际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名单、毕业院校、学历、学位、专业、接收单位等情况分别列表,于当年第四季度末一并报送市人事局核准后划拨。

  (四)专场招聘会补贴的申领,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参加招聘会的用人单位名单、招聘岗位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情况列表,于当年第四季度末一并报送市人事局核准后划拨。

  (五)公共就业指导和未就业登记补贴的申领,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汇总提出申请,并将未就业登记人员名单、毕业院校、学历、学位、专业、未就业登记编号等情况列表,经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一并报送市人事局核准后划拨。公共就业指导和未就业登记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保管期从申请补贴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6个月。

  (六)成功推荐就业补贴的申领,每季度末由推荐就业的服务机构汇总提出申请,并将成功推荐就业人员名单、毕业院校、学历、学位、专业、接收单位和未就业登记编号等情况列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并报送市人事局核准后划拨。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保管期从申请补贴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6个月。

  三、各单位在申领专项补贴时,必须如实申报,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挪用补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区、县级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区(县级市)属机构给予专项补贴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其资金来源由各区、县级市自行解决。

  五、补贴实施时间从2004月6月1日起计算。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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