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提供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交申请人,并告知其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其转入申请,并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原件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二、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1.申请人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相关信息后,提供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交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申请人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的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原件。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或《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原件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为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并向其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原件),并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
4、申请人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原件、跨省《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原件和基金核对无误后,为申请人完成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接续业务。 |